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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013
  • 文号:州政办发〔2021〕49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1—010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1-12-15
  • 登记日期:2021-12-15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1-12-15
  • 公开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苗疆边墙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苗疆边墙为大遗址保护,保护范围包括:湘西自治州域内东到泸溪县浦市镇、南到凤凰县茶田反屯、北到保靖县葫芦印山、西到花垣县下八排。保护内容包括:苗疆边墙沿线所有的营汛、碉楼、关卡、堡寨、墙体、屯堡、古建筑、古墓葬、古道、古桥、碑刻、窑址等遗存。

苗疆边墙名录,由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

第三条  在苗疆边墙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苗疆边墙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优先保护、最少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苗疆边墙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五条  苗疆边墙名录中文物遗存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

(二)属于州级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按照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

(三)对于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四)苗疆边墙遗址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由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  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与湘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苗疆边墙的保护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苗疆边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民宗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苗疆边墙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苗疆边墙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苗疆边墙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全州宣传、社科、文物、政协文史、方志、档案等部门要加强苗疆边墙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和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挖掘,为做好苗疆边墙研究阐释、传播推介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  全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考古调查研究成果,加强苗疆边墙陈列展示,组织并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苗疆边墙文化公园,推动文物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九条  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联合推动苗疆边墙的保护利用。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苗疆边墙的义务,对破坏苗疆边墙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与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苗疆边墙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用于苗疆边墙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苗疆边墙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把苗疆边墙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苗疆边墙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民宗等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现场实地踏勘苗疆边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筛选出有保护与利用价值的重要遗存,经专家评定,并报州人民政府、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保护的依据。要将本体修缮、安全防护等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履行审批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实施。

第十四条  城镇、村庄发展应当避开苗疆边墙的保护范围,且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不得安排在苗疆边墙的保护范围内。对危害苗疆边墙本体、破坏苗疆边墙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市人民政府与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苗疆边墙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在苗疆边墙名录中文物遗存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与苗疆边墙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苗疆边墙的历史文化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先制定保护措施,经相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对在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苗疆边墙名录中文物遗存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

(二)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

(三)违规堆放、焚烧垃圾;

(四)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货物堆场、建窑、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采石、垦荒、畜牧养殖、修建墓地、立碑等;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七)其它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苗疆边墙文物损毁、灭失的,依照《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43条之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苗疆边墙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42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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