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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户外管线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012
  • 文号:州政办发〔2021〕13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1—010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1-04-19
  • 登记日期:2021-04-19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4-1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户外管线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湘西自治州户外管线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州户外管线工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推动户外管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符合城乡、景区建设需求,加快美丽湘西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城乡范围内的户外管线。本办法所称户外管线是指州内各电信运营商企业、广电网络和国家电网湘西分公司、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架设的户外管线。

第三条  对全州户外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本着政府主导、行业主管、企业主责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整治。

第四条  成立由财政、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改、文旅广电、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路、美丽湘西办、“两违”办、大数据中心、通信管理等单位组成的湘西自治州户外管线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住建、文旅广电、工信的副州长任副组长,负责全州户外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3个专题小组办公室,分别为通信运营商专题小组办公室、广电网络专题小组办公室、电力专题小组办公室。其中,通信运营商专题小组办公室由州工信局、州通管办负责,对3家通信运营商的户外管线进行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广电网络专题小组办公室由州文旅广电局负责,对州广电网络公司的户外管线进行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电力专题小组办公室由州发改委负责,负责对供电企业的户外管线进行具体组织、协调、指导。

州人民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州直部门及管线企业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题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户外管线建设、迁改、整治和管理。

第五条  全州户外管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3个专题小组办公室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会同规划部门制定全州户外管线建设与发展专项规划,并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将户外管线建设、迁改、整治和管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同时,征求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合生态环保需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织3个专题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州户外管线统一的建设、迁改、整治、验收、管理、维护标准,并制定户外管线施工质量复核标准。各县市区及电信运营商企业、广电网络和国家电网湘西分公司、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户外管线建设、迁改、整治、验收、管理、维护和质量复核。在全州境内承担户外管线和管线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资格,不得超出业务资质范围。

全州范围内商品住房、商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红线内管线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光纤到户建设标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国标和省标要求实施光纤到户。光纤到户相关管线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有关设计、验收和施工等标准,须纳入到项目设计和预算范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由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组织实施。电力线路到户执行电力行业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和安装工艺标准。

对违反户外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由领导小组予以责令整改。违规企业须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造成的用户投诉等相关损失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各县市区要严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标准执行到位,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合法的管线建设和从事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管线。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迁改的,迁改需求方应当征得管线产权方同意,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实施迁改,并根据有关标准向管线产权方进行补偿。

户外管线迁改程序须履行提出申请、查勘摸底、方案论证、签订合同、迁改实施等5个流程,依法依规进行迁改。具体操作细则由领导小组制定。

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城市改造、道路建设等导致管线迁改的,迁改需求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因其他事由导致的迁改,迁改需求方除补偿管线基础设施产权方直接损失外,还应补偿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电力管线迁改采取资产补偿方式实施。

迁改需求方未执行迁改流程导致管线发生损坏的,由管线产权方上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迁改需求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迁改补偿费用的,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存在的管线迁改遗留问题(即市政、交通、公路等项目已基本完成、但受影响的管线仍未迁改的),按照业主方合理赔补、存量管线免费占用业主新建资源、增量管线付费使用业主新建资源的原则进行。

强化户外管线迁改工作保障。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应当为管线基础设施迁改提供便利,简化报建报批手续。同一迁改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方的,由领导小组统筹解决。

第八条  加大全州存量户外管线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城乡通信、广电、表后电力线等架空管线排列无序、乱拉乱搭、跨街连接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空中各类管线设置规范、排列整齐,空间环境整洁美观。具体整治办法和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老旧小区、传统村落、公路交通、市政道路等改造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应同步纳入相应范围内的户外管线改造内容,统筹解决户外管线改造费用。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管线资源按照应享尽享、共建共享原则,推动管线资源的共建共享。

光缆工程应在规划、可研、设计、施工和验收全过程严格履行共建共享程序。

鼓励管线企业加强与电力、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企业的沟通合作,在确保安全、符合规范、责任明确、签订合法协议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高速公路管道敷设光缆、高铁槽道敷设光缆、电力杆塔加挂通信天线、光缆以及共享电力光缆、纤芯、变电站站址资源等工作。鼓励电力、高速公路、铁路等企业与管线企业开展5G网络共享应用场景研究,积极探索各种形式共建共享需求。鼓励供电企业将符合有关标准的废弃电力杆路移交给基础电信企业使用。

加强住宅区和商务楼宇共建共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管线企业提供公共通信和广播电视服务。具备共享条件的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及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管线配套设施(管道、暗管、槽道、墙壁吊线等),应向各管线企业平等开放,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指定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国家、省关于户外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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